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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27日電 島內藝人澎恰恰遭拍光盤勒索案,臺灣“高等法院”26日首次開庭,被告藝人盧靚雖承認拿澎的錢,但否認恐嚇;她向法官表示愿與澎恰恰一起接受測謊,并擬告澎恰恰偽證。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盧靚在法庭上強調,她確實拿到澎恰恰給她的金錢,但不是恐嚇取得,而是澎恰恰自己愿意給的。律師許朝財更說,澎恰恰每次和盧靚約會,都主動表示愿付錢。 許朝財指出,盧靚也是被害人,雖然目前盧靚和澎恰恰各說各話,但澎的證詞前后矛盾,原審竟采信;他質疑澎恰恰在原審所作證詞的證據能力。 由于"律師公會"曾質疑認為測謊沒有證據能力,因此盧靚及律師堅持聲請對澎恰恰測謊,法官在庭上多次詢問盧靚律師聲請測謊的必要性,要求他以書狀提出必須測謊的具體理由,再由合議庭決定。 公訴檢察官也指出,測謊不能強制,澎恰恰是被害人不是被告,加上“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測謊只能當作參考,是否應測謊,他們持保留態(tài)度。 澎恰恰在2003年8月間,遭本名盧向榮的藝人盧靚在她住處暗藏攝影機拍下自慰畫面,一年后,他因擔心影帶外流答應付錢解決,衍生一連串恐嚇和詐欺案件。今年4月間,一審依恐嚇取財等罪判處盧靚2年8個月徒刑、盧照琴2年4個月徒刑、郭桂彬3年徒刑、鄭瑞祥10個月徒刑、李恩國10個月徒刑,緩刑2年;除李恩國外,其余4人均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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