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交12日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此前省婦聯(lián)委托高校專家進行了起草。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12日向與會各媒體解讀了法規(guī)修訂草案的七大亮點。記者了解到,與全國已通過同類法規(guī)的17個省、市、自治區(qū)相比,我省這部法規(guī)修訂草案的各項規(guī)定和指標在全國處于中等偏上水平。
亮點一:硬性指標保障女性參政議政權
修訂草案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于婦女參政議政的相關規(guī)定作了細化,有不少硬性指標。如規(guī)定,換屆選舉時,省、設區(qū)市人大代表候選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候選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各級政府領導成員中應有女性,政府部門正職領導應有女性。村委會和居委會組成人員中應有一名以上女性!按逦瘯獙崿F(xiàn)都有女性,還須努力。接下來在選舉辦法修訂時我們將一并設計,村委會選舉時把女性候選人單列選舉,確保有女性候選人當選,這在外省已有先例!庇嘘P負責人介紹。
亮點二:流浪女童可享義務教育
相對全國外省、市、自治區(qū)通過的同類法規(guī),我省修訂草案有一條在全國是獨創(chuàng),即規(guī)定對于流浪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不能及時返家的,救助管理機構和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修訂草案還強調對特困婦女進行醫(yī)療救助。修訂草案規(guī)定,縣級政府每兩年至少組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婦女接受一次免費的婦女病檢查。各級人口和計生技術服務機構,也應為育齡貧困婦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務。各級政府應為貧困孕產婦住院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亮點三: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職工戀愛結婚懷孕
修訂草案在保障女職工勞動就業(yè)權方面對上位法作了若干補充。如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工,除國家規(guī)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作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包含限制女職工戀愛、結婚、懷孕等性別歧視的條款,并不得規(guī)定減少、取消產假和哺乳時間的內容。經醫(y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偏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其安排適當工間休息。用人單位還應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女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女職工接受體檢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亮點四:男上司對女下屬性騷擾從重處罰
禁止性騷擾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根據(jù)上位法規(guī)定,我省的修訂草案也對禁止性騷擾作了規(guī)定并設定了法律責任,即規(guī)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公安機關、婦聯(lián)等部門和組織應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預防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有性騷擾情形發(fā)生時,應及時處理。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用人單位應予以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致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從屬關系或職業(yè)便利實施性騷擾的,依法從重處罰。用人單位未在工作場所采取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措施,致使女職工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亮點五:為遭受家庭暴力婦女提供庇護所
來自省婦聯(lián)的統(tǒng)計顯示,自2001年至2007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占省婦聯(lián)系統(tǒng)婚姻家庭類信訪受理量的23.27%。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減少由此引發(fā)的惡性案件,修訂草案規(guī)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包括以催殘精神為主的冷暴力),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受理;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案件,應及時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保存相關證據(jù)。檢察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應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法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應依法及時審理。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義務勸阻、調解或向公安機關報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納入各地區(qū)、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縣級以上政府應指定救助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緊急救助。
亮點六:農村出嫁女被剝奪經濟權利案法院須受理
農村出嫁女拿不到土地補償金等情況屢見不鮮,而類似訴訟只有少數(shù)地方法院有受理。為了保障農村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權利,修訂草案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合法權益的,受侵害婦女可請求政府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依法受理。
亮點七:離婚無過錯女方分割共同財產不低于60%
修訂草案對離婚女方無過錯時的照顧原則設定了下限,以便減少法院自由裁量權。修訂草案規(guī)定,因婚姻法第46條所列情形(包括男方有外遇等)導致離婚,女方無過錯的,其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不低于60%。男方惡性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女方應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不低于70%。
另外,離婚婦女暫時無處居住也是一個突出問題。修訂草案規(guī)定,離婚時,女方確無居所且經濟困難的,可在原住房暫住,但一般不超過兩年;也可以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費。(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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