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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兩輛重型吊車正在包頭南海公園吊起失事客機的機尾部分。 中新社發(fā) 張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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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1日電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監(jiān)察部21日通報了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頭空難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認定是一起責任事故,12名責任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安監(jiān)總局、監(jiān)察部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飛機起飛過程中,由于機翼污染使機翼失速臨界迎角減小。當飛機剛剛離地后,在沒有出現警告的情況下飛機失速,飛行員未能從失速狀態(tài)中改出,直至飛機墜毀。 事故調查組認為,飛機在包頭機場過夜時存在結霜的天氣條件,機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飛機起飛前沒有進行除霜(冰)。東航公司對這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東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豐華,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朝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004年11月21日,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機型B—3072號飛機,執(zhí)行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務,在包頭機場附近墜毀,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和2名地面人員)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8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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