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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旬,中國幾家外貿(mào)公司到法國參加貿(mào)易洽談會,展會期間由于被法方懷疑參展產(chǎn)品涉及到侵犯知識產(chǎn)權問題,這幾位公司的負責人被警察當場拘押。十萬火急時,有關當事人找到律師,希望律師幫助其取得保釋。 律師提出: 任何有關釋放受審查人的申請,均應當向受理案卷的預審法官的書記室提出聲明。聲明應當經(jīng)書記員確認,并注明確認日期。提出申請的人或其律師應在聲明上簽字,書記員亦簽字。受到拘押的人應當將其申請交給監(jiān)獄機構的領導人,由其將申請轉送至預審法庭書記員。 預審法庭受理這一申請之后,應立即將案件送交共和國檢察官,以便檢察官提出意見書。預審法庭最遲應在共和國檢察官報送案卷后5日做出審理決定。如果預審法官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做出審理決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上訴法庭起訴審查庭提出請求。上訴法院起訴審查庭應在收到申請后20日做出審理決定,否則,應由監(jiān)獄機構主管機關依職權釋放當事人。 如果上訴法院起訴審查庭做出釋放當事人的裁定,在撤銷對當事人監(jiān)禁之前,該人應當向看守所書記員提交書面材料,說明有關其地址的各項情況,并且接受某些通知。與此相反,在預審法官已經(jīng)決定釋放受拘押人而上訴法院起訴審查庭決定繼續(xù)維持拘押的情況下,繼續(xù)拘押的裁定即告原來的拘押文書憑證再次有效,并且可以立即付予執(zhí)行。 根據(jù)《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79條,偵查終結,先行拘押應當終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偵查終結之后超過2個月仍然延續(xù)拘押。 就本案而言,律師要求當事人向預審法庭提供其住房證明(包括:住房合同、房租單、電費單、土地稅單),和5000—10000歐元的個人擔保,律師還建議當事人及時與中國駐法國大使館取得聯(lián)系,向其說明情況。 另外律師提醒赴法參展的中國代表團: 就在今年初,一位中國赴法國游客因為攜帶假冒的“阿迪達斯”運動包,在法國機場被法國海關“品牌監(jiān)察員”攔截,最終只能提著兩只塑料袋入境,使得原本快樂的旅程變成了窘迫之旅。 這一案件直接反映出法國方面對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力度處于加強趨勢。如今中國大部分人還是對法國知識產(chǎn)權相關法律并不了解,法律規(guī)定,在法國(也包括歐洲其他國家)買賣或者使用假冒名牌產(chǎn)品將會面臨重罰,最高可被處以30萬歐元的罰款并被判3年監(jiān)禁。 因此,律師呼吁赴法參展的中國代表團與赴法旅游的中國游客,不要攜帶假冒名牌入境,在全球知識產(chǎn)權保護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應自覺地尊重和維護知識產(chǎn)權。(來源:法國《歐洲時報》 石宛林 編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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